快看点丨签署投资协议但未配合公司履行信披义务 恒力石化控股股东、实控人收大连证监局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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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力石化12月16日公告,大连证监局决定对公司控股股东恒力集团和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查,2018年3月,恒力集团、陈建华、范红卫在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的过程中,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及农银国际投资(苏州)有限公司、中信银行等9名实际出资人或基金委托人签署了《投资协议书》或《差额补足协议》等协议,约定对其实际出资认购的公司股份提供收益保证。该协议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予以披露,但公司未对外披露上述协议。签署上述协议但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恒力集团、陈建华、范红卫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关键词: 恒力石化 控股股东